|
《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》不久前经省人大批准,这是江苏第一部关于装饰装修的地方法规,将于2008年1月1日执行。11月2日,南京市建委、法规办对这部法规进行解读:公共场所使用不合格装修材料最高可罚20万元,房间和阳台不得改为厨房卫生间。
《条例》明确规定:在装饰装修作业时,应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,防止、减少废气、废水、粉尘、振动、噪声、固体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,在每天中午12时至14时、晚上19时至次日7时,不得在居民住宅区使用产生噪声或振动的工具如切割机、冲击电钻等进行施工作业。装修工程实行保修制度,住宅室内装修最低保修期二年,有放水要求的厨房、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期为五年。在工程装修中,涉及建筑主体、承重结构变动的,应在施工前报送审图机构审查。在对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建筑装修时,依法应当委托检测机构,对装修材料的有害物质进行检测,检测不合格的,不得使用。装修人未将装修材料送检的,或使用检测不合格材料的,可处以5000元-5万元罚款,情节严重的,可处5万元-20万元罚款。如检测机构提供虚假报告的,可处以1万元-10万元罚款。
《条例》还规定:不得拆改承重梁、柱、板和基础结构,拆除承重墙或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、开窗洞口,在楼面结构层开凿洞口;不得将未经防水处理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厨房,或将房间、阳台改为卫生间,这一方面是防止改动后的厨房、卫生间渗漏,对下一层住户造成影响,也是避免生活污水混入阳台等空间的雨水管道,未经处理直排入河。
|